(2014)涪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罗×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63号原告:张××,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罗×,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担保人:陈××,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陈××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陈××的担保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600000元为限,对被告罗×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二、对陈××提供担保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号晶蓝湖*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2.08平方米、产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馨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