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调确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丁银妹、陈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银妹,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调确字第25号申请人丁银妹,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旭,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丁银妹、陈某关于确认(2013)延紫人调字第2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吴彦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银妹、陈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经南平市延平区紫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当事人陈某确认欠当事人丁银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2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给当事人丁银妹。二、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本调解协议书的确认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