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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祝金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86号原告:祝金阳,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金阳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金阳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祝金阳负担。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青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