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祝金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86号原告:祝金阳,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金阳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金阳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祝金阳负担。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青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