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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周泽平与刁仁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平,刁仁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周泽平,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刁仁忠,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平与被告刁仁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泽平未在法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晏侣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