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余会权与苏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会权,苏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87号申请人:余会权。被执行人:苏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山华所有的皖A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