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足法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重庆坤雨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实验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坤雨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实验中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重庆坤雨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宝路127号附9号。法定代表人饶念臣,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实验中学,住所地大足区龙水镇平桥社区碾盘13社。法定代表人龙怀忠,校长。本院在审理重庆坤雨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实验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坤雨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坤雨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4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坤雨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