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张╳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鹿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涛。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8月2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涛的父亲张某甲(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欠刘某五万元,将自家的一辆东风日产天籁小轿车抵押给刘某并交付。刘某将该车借给周某使用,2013年8月12日18时,周某将该车停放在鹿寨县“富之都”宾馆门前,张某涛发现后回家与张某甲商量后,由张某涛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抵押给他人的自家小汽车,价值人民币720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涛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涛的父亲张某甲(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欠刘某五万元,口头将自已的一辆东风日产牌EQ72XXAC小轿车质押给刘某并交付。后刘某将该车借给周某使用,同年8月12日18时,周某将该车停放在鹿寨县“富之都”宾馆门前,张某涛发现后回家与张某甲商量后,张某涛盗走该车,用光碟遮挡车牌经桂柳高速公路将该车开到柳州市柳东区雒容镇水碾屯沙场围墙停放,并用湿毛巾将车上指纹擦拭干净。另查明,2013年8月24日,张某涛到鹿寨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甲带领民警到柳州市柳东区雒容镇水碾屯沙场围墙找到本案车子,后公安机关将车辆发还给了周某。同年11月14日,刘某、周某出具了谅解书给张某涛,对张某涛的行为表示谅解。经物价部门评估本案车辆价值人民币7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即车辆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谅解书,证人刘某、张某甲、韦某、张某乙的证言,报案人周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张某涛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提取证据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首先,被告人的父亲将自家的小轿车质押给刘某并交付后,刘某就合法获得了该物的占有权,对小轿车有保管的义务,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的财物,亦视为“他人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其次,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来看,根据被告人庭审时的供述,其主观上除了因自家的车辆被他人使用心里不舒服想吓唬一下被害人外,还有开走小轿车以达到非法占有小轿车的目的,及其在开走小轿车12天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客观行为表现出其非法占有目的;再次,被告人采用秘密的方法将车开走,并用光碟遮挡车牌将车开到不易寻找、距离较远的地方停放,用湿毛巾将车上指纹擦拭干净,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盗车辆已经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家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唐 皓人民陪审员 黄福来人民陪审员 巫裕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