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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涛、高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涛,高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申请执行人蒋涛,住高青县唐坊镇西高村。被执行人高彩云,住高青县唐坊镇西高村。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涛、高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涛、高彩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336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