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524号原告赵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许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