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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罕闻与张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罕闻,张万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董罕闻,男,生于1979年4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被告张万华,男,生于1977年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恒县人,个体,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罕闻诉被告张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明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