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法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于清珍与执行李晓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珍,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法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于清珍(公民身份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晓峰(公民身份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于清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晓峰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清珍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晓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2013年7-12月份抚养费10000元的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于清珍以与被执行人李晓峰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铁军审 判 员  林乐春代理审判员  张艳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郇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