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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吴晓松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吴晓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虎,职务经理。原告吴晓松,男,1988年7月12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玲,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吴晓松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吴晓松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吴晓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吴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吴晓松负担。审判长  牛月慧审判员  孙松林审判员  栗 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雨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