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方某某,女,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任某某,男,生于1960年2月22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方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9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现己成年。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由于性格脾气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0年6月份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任某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9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1983年1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任某甲,现己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形成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方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济南市公安局孝里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子女,双方应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予珍惜,夫妻之间难免发生争执,这需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真挚感情基础上的,而真挚夫妻感情的产生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和营造。现只要原告放弃离婚之念,顾及家庭的完整,被告积极做和好工作,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审理,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宝群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刘桂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孟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