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立调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少军与陈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立调字第106号原告王少军,男,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陈忠明,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王少军诉被告陈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王少军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少军负担。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