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俄木扎西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俄木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49号罪犯俄木扎西,男,1972年5月7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黑水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沪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木扎西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5月1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俄木扎西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俄木扎西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俄木扎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木扎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