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郝成民与潍坊佳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成民,潍坊佳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9号原告郝成民。被告潍坊佳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成民诉被告潍坊佳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乐国用(2007)第CL060号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