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安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张再新与叶冬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安商初字第7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孙实青。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85(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费丹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