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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才程与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兰州筑天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程,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兰州筑天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张才程,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龚彦红,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原告。被告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赵慧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兰州筑天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昌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程诉被告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兰州筑天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才程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