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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四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祝全发与吴庆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全发,吴庆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四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全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庆杰。上诉人祝全发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祝全发于2013年12月25日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祝全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全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祝全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丽霞审 判 员  吴狄红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唐彬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