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虎、赵晓明诉被告盘锦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嵇凤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赵晓明,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嵇凤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00737号原告张虎,男,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农民工。原告赵晓明,男,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农民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阚世毅,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振权,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凤林,男,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李长安,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张虎、赵晓明诉被告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嵇凤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