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古执行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静英与谢学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静英,谢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古执行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陈静英,女,汉族,古田县人,经商,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谢学春,男,汉族,无业,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执行陈静英与谢学春合伙协议纠纷(2009)古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学春在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学春在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9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光义代理审判员 陈守熹代理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游顺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