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苗传信、徐仙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传信,徐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苗传信,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徐仙文,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苗传信与徐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仙文的银行存款13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