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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址: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026。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13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苏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