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段文凤、张兴翠与任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4-63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凤,张兴翠,任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段文凤。申请执行人张兴翠。被执行人任孝伟。申请执行人段文凤、张兴翠与被执行人任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2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孝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文凤、张兴翠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28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芝审判员 王合义审判员 殷筱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巩子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