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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为与李凡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为,李凡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王 为 与 李 凡 俊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4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保惠,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凡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连,男,汉族。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李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解亚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欧阳顺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为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未予处理,上述情况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民一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解 亚 洁审判员 吴 昊 彧审判员 欧 阳 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孙雷(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