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崇德与王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德,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王崇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崇德与被执行人王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4日审结。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565**号、鲁BY1H**号小型轿车两辆;到青岛市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李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华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臧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