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露、艾蓬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茜。委托代理人高志钢。被告龚露。被告艾蓬。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露、艾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坤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