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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万邵兰与徐大平、夏秀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邵兰,徐大平,夏秀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万邵兰,女,住武夷山市。被告徐大平,男,住武夷山市。被告夏秀英,女,住武夷山市。原告万邵兰与被告徐大平、夏秀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原告万邵兰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邵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邵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