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付丽丽诉被告于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丽,于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付丽丽,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敦化市胜利街新兴社区33组,住敦化市。被告于成波,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黑石乡幸福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丽诉被告于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丽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俊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