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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付丽丽诉被告于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丽,于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付丽丽,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敦化市胜利街新兴社区33组,住敦化市。被告于成波,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黑石乡幸福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丽诉被告于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丽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俊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