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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朱秀虾与施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虾,施寿全,施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64号原告朱秀虾,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系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系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寿全,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施赛辉,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虾与被告施寿全、施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虾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秀虾负担。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胡锦水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