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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821号原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恒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恒一,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青岛东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新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恒一,被告青岛东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时至今日被告严重违约,至今尚欠货款本金32.482万元。另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248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2.482万元及经济损失3.3248万元,共计35.8068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东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诉被告没有依据,因为原告供给被告的设备重量不足,被告已经提起诉讼,并且平度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均已生效并确定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电动吊钩桥式起重机一台,重量73.509吨,价款833000元,交货时间2011年1月15日;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时间、交货方式、保质期等。在本案起诉前即2012年12月26日,被告就原告生产的设备的质量问题向本院起诉了本案原告,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平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认定:2011年5月17日,本案原告分三车将上述起重机运抵本案被告处,本案被告予以称重。称重后本案被告让本案原告的司机在称重单上进行了签字,予以确认。经称重,起重机的净重量为53.64吨,比约定重量少19.869吨(73.509吨-53.64吨)。本案原告对原告称重确认的重量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将出卖给本案被告的起重机由本案原告分三车运抵原告处属实,但该起重机的净重量比约定重量实际少1.159吨,而不是本案被告主张的19.869吨。本案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2012年3月1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已付被告货款508180元,尚欠货款324820元。本院以本案原告提供的设备质量上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在重量上存在瑕疵且不能修复,据此作出判决:①解除青岛东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②青岛东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电动吊钩桥式起重机一台;③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青岛东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08180元。本案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庭审中原告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理由为:就(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58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但未提供法院再审立案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判决书二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并返还设备的事实;及原、被告的陈述,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因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重量上瑕疵且不能修复,被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告据以起诉的买卖合同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解除,双方的买卖关系解除并相互返还设备和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理由已不存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1元,保全费2320元、邮寄费90元,共计908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尚风臻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