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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姓名与姓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燕,廖锦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姓名,丁秀燕,性别,女性,住址,柳城县柳城华侨农场被执行人:姓名,廖锦连,性别,女性,住址,柳城县柳城华侨农场丁秀燕申请执行廖锦连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案执行结案。该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太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莫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