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姓名与姓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燕,廖锦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姓名,丁秀燕,性别,女性,住址,柳城县柳城华侨农场被执行人:姓名,廖锦连,性别,女性,住址,柳城县柳城华侨农场丁秀燕申请执行廖锦连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案执行结案。该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太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莫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