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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西部之光运输公司哈密分公司与李亚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西部之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李亚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乌鲁木齐市西部之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益寿路。负责人雷建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象文,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平。本院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西部之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诉被告李亚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西部之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董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