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高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738号罪犯高海,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未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八年六月五日至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高海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三十九个,二0一一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高化民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