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外号:小龙),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3)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王某乙的家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2013年10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将一小包净重0.3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交易完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金某右后裤包内查获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两张、从其左前裤包内查获白色iphone5手机一部;从王某甲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0.33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测,从王某甲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的上家管某、周莹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甲、胡某、管某、王某乙的证言,捉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当面清点、称量记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取样记录,物证检验报告,通话清单,立功材料,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上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0.33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述毒品现扣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手机现扣于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曙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徐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