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天民一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济南制锁总厂有限公司与房济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制锁总厂有限公司,房济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天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济南制锁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晓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住济南市。被告房济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金海,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制锁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房济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制锁总厂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房济舰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制锁总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滨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温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