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马国保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国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4号罪犯马国保,别名马国云、马国宝,男,生于1982年3月2日,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以(2006)成铁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国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9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马国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保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国保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刚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龚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