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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宏彬与被申请人吴占文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宏彬,吴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2号申请人郑宏彬,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吴占文,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申请人郑宏彬与被申请人吴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占文在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前郭炼油厂支行账户的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郑宏彬所有的面积为50平方米楼房及郝立志所有的面积为151.89平方米的营业商企房做抵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占文在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前郭炼油厂支行账户的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冻结期限6个月。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郑宏彬所有的面积为50平方米楼房予以扣押(坐落在宁江区繁荣街),扣押期间准许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设定抵押。扣押期限二年。三、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郝立志所有的面积为151.89平方米商企房予以扣押(坐落在吉拉吐乡),扣押期间准许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设定抵押。扣押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