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刑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小学文化,无业。1992年6月20日,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1994年1月被解除劳动教养;1996年5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8月2日刑满被释放;1997年4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1997年6月5日被核准后执行,2011年6月28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鲁平,被告人邢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因张某某(女,26岁)未将借款归还给石某某(已被判刑),石某某授意李某(已被判刑)将张某某拘禁。2012年10月9日14时许,李某遂纠集赵某某、李某某(均已被判刑)、被告人邢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圆缘园餐厅门口将张某某拽进事先准备好的车辆中,带至位于章丘市绣惠镇女郎山南坡的一民房中拘禁。在拘禁过程中,被告人邢某使用胶带、绳索等物将被害人捆绑在房间内,并伙同他人对其看管。次日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张某某解救。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市中区银丰花园建设工地将被告人邢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罪犯石某某、李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高某某、解某某、裘某某的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一宗,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某的上述犯罪情节及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