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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莉与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马莉。被执行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赵玉新,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指定的行为,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分局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马莉(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