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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家双与向道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双,向道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许家双,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向道涌,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双与被告向道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向道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行政区域内,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被告向道涌的户籍所在地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社区XX组,但被告向道涌自2011年3月起就迁至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居住,即被告向道涌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行政区域内。本院认为,被告向道涌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社区XX组,但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即在重庆市南岸区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向道涌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向道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被告向道涌提出的异议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向道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