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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黄秀平与唐瑞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平,唐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环法执字第4号申请人黄秀平。被申请人唐瑞锋。黄秀平与唐瑞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环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应当是2014年11月30日前,只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时,申请人才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本应裁定不予受理,但现已启动执行程序,所以只能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秀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