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苏淑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淑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101号申请人苏淑君,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法定代表人范丹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或其他收入152188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定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辜小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