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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海欧和陈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欧,陈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665号原告:赵海欧,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谢素兰,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系原告之母。被告:陈志龙,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欧诉被告陈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欧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122元,由赵海欧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淑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