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信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信美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淄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0lumbiaSp0rtswearC0mpany)。(14375NWSCIENCEPARKDRIVE,P0RTLAND,0REG0N97229,U.S.A)。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秘书。委托代理人:赵淑江,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美玉,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柔赏精品服饰店业主。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信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淑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美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称:“C0lumbia”是美国最大的户外用品销售品牌之一,该品牌创设于1938年,时至今日该品牌已成为户外休闲中价值极高的品牌,产品范围包括外衣、裤、鞋、休闲T恤、背包等,产品被广泛销售至100多个国家,拥有14000家专卖店和零售店,旗下品牌不断延伸也受到中国广大户外发烧友的欢迎。我公司在中国拥有第5288009号“C0lumbia”文字商标、第1236702号图形商标、第1939431号文字与菱形状图形组合商标、第7836114号“0MNI-HEAT”字母组合商标、第2004497号“0MNI-TECH”字母组合商标,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帽等。我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信美玉销售带有上述商品标识的户外产品,我公司已对此进行了证据公证保全。我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信美玉: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00元;3、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信美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469号《公证书》,证明“C0lumbia”商标的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证据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470号《公证书》,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证据三、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471号《公证书》,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证据四、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472号《公证书》,证明“TITANIUM”商标的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证据五、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473号《公证书》,证明“0MNITECH”商标的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证据六、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123号《公证书》,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证据七、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24816号公证书,证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授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并可以转委托。证据八、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05号公证书,证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授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铭、刘柏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并可以转委托。证据九、淄博市周村区公证处(2012)淄周村证经字第44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实物,证明被告信美玉在其经营的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柔赏精品服饰店内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证据十、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公证费收款收据一张,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代理费3500.00元,公证费1200.00元。被告信美玉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虽然具备客观性,但与本案无关,对该部分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结合原告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C0lumbia”商标的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注册证号为第5288009号,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衣物、茄克、外衣、运动服、婴儿全套衣、滑雪服装、打猎服装、钓鱼服装、雨衣、舞衣、运动鞋、爬山鞋、滑雪靴、鞋、靴、帽、鸭舌帽、袜、手套、披肩、皮带(服饰用)。“”商标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注册证号为第1236702号,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1月7日至2009年1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衣物、茄克、外衣、运动服、婴儿全套衣、滑雪服装、打猎服装、钓鱼服装、雨衣、舞衣、运动鞋、爬山鞋、滑雪靴、鞋、靴、帽、鸭舌帽、袜、手套、披肩、皮带(服饰用)。“”商标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注册证号为第5288005号,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衣物、茄克、裤子、外衣、运动服、婴儿全套衣、滑雪服装、打猎服装、钓鱼服装、雨衣、舞衣、运动鞋、爬山鞋、滑雪靴、鞋、靴、帽、鸭舌帽、袜、手套、披肩、皮带(服饰用)。2011年7月20日,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如下事宜:1、准备有关文件,就任何侵害委托人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版权、商号/厂名等)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针对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择适当的方式(非诉讼或诉讼)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涉、谈判、维权,以及代理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打假的行政、民事、刑事的诉讼或仲裁,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执行、进行和解、调解等;2、为第1条所述之目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代理委托人配合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代理委托人辨别和鉴定假冒及侵权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代为申请假冒、侵权产品的价格评估并办理相关事宜;3、代为配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和侵权产品进行查处,代为签收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官方文件,代为出具有关担保函,代为配合有关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侵权产品进行处罚和销毁;4、代为向侵权行为人发出警告函或者通知函并与其进行交涉或者和解,代为提出赔偿要求或者请求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调解,代为接受调解或者和解条件,签署调解、和解协议,并代为受领赔偿款;5、代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异议,以及处理与行政异议程序相关的一切事物;6、有权代为签署有关文件。在上述授权权限内,上述受委托人为了保护受托人利益,可代表委托人签署代理委托书,委托中国公民、公司或律师办理与该委托人有关的事物或诉讼事务。2012年12月10日,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铭、刘柏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上述六项委托事宜。上述授权委托书已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认证。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部分商户销售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2年5月25日向淄博市周村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2年5月30日10时42分,淄博市周村区公证处公证员丁钰、毕艳丽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淑江来到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68号淄博义乌小商品城,进入一楼东区Z-27旭日男装营业房,赵淑江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该店铺的销售人员购买了T恤一件,支付了款项80.00元,销售人员开具了编号为5879285的收款收据一张,上述购物行为持续到10时47分。离开时,公证员毕艳丽用数码相机对营业大楼的外观进行了拍照。购物结束后,赵淑江将购得的T恤带到淄博市周村区公证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柏伶对购买的T恤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一份,公证员丁钰对取得的收款收据进行了复印,公证员毕艳丽对T恤、收款收据进行了拍照,后对T恤进行了封存。2012年6月21日,淄博市周村区公证处出具了(2012)淄周村证经字第4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同时附有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照片6张。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记载,经鉴定,张店区义务一起一楼东区Z-27所售的“C0lumbia”牌T恤为假冒侵权产品。所附的收款收据上加盖了“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柔赏精品服装店”的章印。经工商查询,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柔赏精品服装店的经营业主为信美玉。庭审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出具了淄博市周村区公证处封存T恤的档案袋,经本院检查,档案袋封存完好,经当庭拆封,取出T恤比对,该T恤整体颜色为绿色,T恤正面中央及T恤左臂上印有图形字母组合标识,T恤圆领中央标签上印有“”标识,T恤所附吊牌上分别印有“”、“”标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469号、20471号、25123号公证书,(2013)经长安内经证字第1105号公证书,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24816号公证书,淄博市周村区公证处(2012)淄周村证经字第44号公证书,封存实物,发票,收款收据等及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系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被告信美玉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解决本案实体争议。庭审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提交的上述公证书能够证实其系上述各类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该商标在其核准的第25类相应商品上的专用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提交的淄博市周村区公证处(2012)淄周村证经字第44号公证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根据该公证书记载,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68号淄博义乌小商品城一楼东区Z-27旭日男装服装店出售了涉案T恤,该店出具的收款收据加盖的单位章印为“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柔赏精品服装店”,该服装店的经营业主为信美玉,故能够确定被告信美玉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内销售了涉案T恤。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05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已授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铭、刘柏伶律师代理委托人辨别和鉴定假冒及侵权产品,代为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根据淄博市周村区公证处(2012)淄周村证经字第44号公证书所附的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经鉴定,涉案T恤属假冒侵权产品。且经庭审比对,涉案T恤正面中央、圆领标签、吊牌、左臂上均印有“”、“”图形、字母及组合标识,与原告享有的“C0lumbia”、“”、“”注册商标完全一致,该商品亦属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准商品范围,因被告信美玉未到庭,无法认定该商品存在合法来源,因此结合鉴定报告及比对意见,本院认定涉案T恤属于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信美玉的上述销售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亦未到庭举证证明其因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所得,故应适用法定赔偿酌情予以确定。本院参照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及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为12000.00元。被告信美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在本次诉讼中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美玉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恤商品。二、被告信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2000.00元。三、驳回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被告信美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桂欣代理审判员 朱倩茹代理审判员 郭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