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东、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金源里井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金源里井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金源里井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70号原告:周东。被告: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金源里井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霍林郭勒市沙河呼热镇。法定代表人:范世禄,公司董事长。被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自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诉被告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金源里井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95元,由原告周东负担。审判长 宋礼翔审判员 田雅君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