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公积金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李玲,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99号益丰花园翠雅阁商场。法定代表人于曰江。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7月1日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3)4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的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3)4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谦审 判 员 瞿 栋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青裁定书已于2014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