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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周书元、冯辉与周书同、徐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元,冯辉,周书同,徐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周书元,男。原告冯辉,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书同,男,。被告徐玉娥,女。原告周书元、原告冯辉与被告周书同、被告徐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丰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书元与原告冯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波、被告周书同、被告徐玉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书元、原告冯辉诉称,原告周书元与被告周书同系兄弟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26日,被告周书同向二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二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利息月息按壹分计算。被告借款后于2011年12月26日给付原告三个月利息1500元,2012年12月18日给付原告5000元。在此之后被告便不再归还欠款,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书同、被告徐玉娥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二被告还于2013年5月支付2500元利息。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被告周书同向二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二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2011年12月26日,被告给付原告利息1500元。2012年12月18日,被告给付原告本金5000元。另查明,被告周书同与被告徐玉娥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书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书同与被告徐玉娥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主张于2013年5月支付2500元利息,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书同、被告徐玉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书元、原告冯辉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12月18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2年12月19日起,以4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被告周书同、被告徐玉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培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