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关远与程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远,程茂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王关远。委托代理人刘陆根。被告程茂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远诉被告程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关远撤回对被告程茂全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