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执字第14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吕一峰与殷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一峰,殷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执字第1453-1号申请执行人吕一峰。委托代理人严长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卫红。吕一峰与殷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殷卫红应向吕一峰偿还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93600元,共计人民币2893600元;上述款项殷卫红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吕一峰支付人民币964533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向吕一峰支付人民币964533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吕一峰支付人民币964534元,如殷卫红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吕一峰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080元由殷卫红负担。殷卫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一峰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12680元,执行费人民币3152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殷卫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殷卫红仅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其名下有车牌苏E×××××、苏E×××××小汽车二辆、登记在殷卫红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嘉宝花园112幢402室房屋(建筑面积144.02平方米,证号00005941)及登记在殷卫红名下与钱建康共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缝街50号房屋(建筑面积1814平方米,证号11002769);上述汽车及房屋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进行了查封。另查,上述二辆汽车已被其他权利人控制目前下落不明、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嘉宝花园112幢402室房屋,现由其家庭人员共同居住、坐落于苏州市吴江横扇镇菀坪缝街50号与钱建康共有的房屋因涉及钱建康刑事犯罪,该房屋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吕一峰无异议,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吕一峰对殷卫红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吕一峰发现被执行人殷卫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陶 红执行员 陆雪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芳 来自